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901号 原告张旭元,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0708301X。被告李宁,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204260019原告张旭元诉被告李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沈效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旭元、被告李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旭元负担。 审 判 员 沈效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林君 1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