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张旭元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901号

由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9/14 0:00:00在定边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效的李宁;张旭元,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901号
  • 案件名称

    李宁、张旭元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宁;张旭元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901号 原告张旭元,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0708301X。被告李宁,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204260019原告张旭元诉被告李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沈效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旭元、被告李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旭元负担。  审  判  员  沈效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林君 1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