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惠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31号
  • 案件名称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惠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惠容;陈金友;陈胤萧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4555X。法定代表人:王建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敏,男,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尹晏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惠容,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陈金友,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陈胤萧,男,199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金友、李惠容、陈胤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人民150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75.0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前述义务履行完毕,并缴纳了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21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昆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