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幸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152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15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幸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幸福;王美容;陈奇云;陈春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1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海云(特别授权),男。被执行人:刘幸福,男。被执行人:王美容(刘幸福之妻),女。被执行人:陈奇云,男。被执行人:陈春艳(陈奇云之妻),女。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幸福、王美容、陈奇云、陈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6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恢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