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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高、吕湘波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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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07号
  • 案件名称

    曾志高、吕湘波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曾志高;吕湘波;肖春香;邵阳市正阳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407号原告:曾志高,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响林,湖南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湘波,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肖春香,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邵阳市正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白马村****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320711506T。法定代表人:肖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高与被告吕湘波、肖春香、邵阳市正阳机械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曾志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志高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砂书 记 员 唐立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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