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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涛、周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5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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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初5951号
  • 案件名称

    罗涛、周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邓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罗涛;周红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初5951号原告:罗涛,男,生于1971年6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周红波,男,约45岁,汉族,住淅川县。原告罗涛与被告周红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现要求被告予以偿付1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涛提供的被告周红波的地址,在该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周红波,原告罗涛也未提供被告周红波其他确凿的地址,又不同意发公告,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8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罗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燕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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