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涛、周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59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初5951号案件名称
罗涛、周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罗涛;周红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初5951号原告:罗涛,男,生于1971年6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周红波,男,约45岁,汉族,住淅川县。原告罗涛与被告周红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现要求被告予以偿付1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涛提供的被告周红波的地址,在该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周红波,原告罗涛也未提供被告周红波其他确凿的地址,又不同意发公告,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8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罗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燕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23执1038号 下一篇 涂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