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远军、丁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8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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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842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远军、丁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远军;丁光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远军,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证东屋村德心组。被执行人丁光,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周远军与被执行人丁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丁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远军工资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合计6180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6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9月26日对被执行人丁光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9月26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丁光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6月21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经查被执行人丁光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本案立案执行标的约6180元(含欠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618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丁光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周远军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周远军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强福 校对人:黄 清 铭 书记员黄清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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