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磊、程世强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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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995号案件名称
陈立磊、程世强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立磊;程世强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立磊,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善勤,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翔,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程世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立磊因与上诉人程世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瑞龙·辽中城中介费付款协议书》和《瑞龙辽中城工程利润提成付款协议书》后,陈立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合同约定的给付居间报酬的条件均已经成就。程世强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报酬,一审法院酌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报酬过高欠妥。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给付居间报酬的方式,即剩余报酬中的114万元,交付房屋。现陈立磊请求给付现金,一审法院应当查清程世强是否存在拒绝交付同等价值房屋的事实。重审后,严格依据证据,查清本案全部事实后,再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立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55元,上诉人程世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55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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