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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刘晓兵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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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974号
  • 案件名称

    李佳、刘晓兵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佳;刘晓兵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李佳,女,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刘晓兵,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李佳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晓兵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晓兵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刘晓兵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晓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李佳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晓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百玲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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