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梅、蓝山县龙泉矿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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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552号案件名称
冷梅、蓝山县龙泉矿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冷梅;蓝山县龙泉矿业有限公司;厉佐贤;李丽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冷梅,女,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蓝山县龙泉矿业有限公司,驻所地:蓝山县毛俊镇井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593281097P。法定代表人:厉佐贤被执行人:厉佐贤,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长城,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冷梅与被执行人厉佐贤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116、11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前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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