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冷梅、蓝山县龙泉矿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5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552号
  • 案件名称

    冷梅、蓝山县龙泉矿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冷梅;蓝山县龙泉矿业有限公司;厉佐贤;李丽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冷梅,女,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蓝山县龙泉矿业有限公司,驻所地:蓝山县毛俊镇井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593281097P。法定代表人:厉佐贤被执行人:厉佐贤,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长城,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冷梅与被执行人厉佐贤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116、11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前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