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胜、李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9民初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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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民初1946号案件名称
黄生胜、李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生胜;李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9民初1946号原告:黄生胜,男,1966年1月9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被告:李文,女,1985年6月30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原告黄生胜与被告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黄生胜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生胜与被告李文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生胜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文的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生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黄生胜负担。审 判 员 吴木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贾 鑫书 记 员 蒋团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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