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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卢炳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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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961号
  •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卢炳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卢炳才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961号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东风路。负责人:李玉宝,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蕾,该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卢炳才,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与被告卢炳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亚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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