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周、尚东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晋1024执恢3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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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晋1024执恢301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继周、尚东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继周;尚东元;刘婷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1024执恢3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继周,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东元,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婷婷,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继周与尚东元、刘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4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尚东元、刘婷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以(2018)晋1024执8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婷婷名下位于山西省洪洞县虹通大道与飞虹东街交叉口西北角幸福小区1幢2单元304号房产。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于2018年12月20日约谈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后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2、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刘婷婷名下房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后,通过评估、拍卖将被执行人刘婷婷名下房产依法拍卖,并将所得案款分配给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3、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劵及车辆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劵及车辆财产信息。4、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尚东元、刘婷婷上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尚东元、刘婷婷的个人高消费。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尚东元、刘婷婷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洪洞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4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席成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 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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