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衡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智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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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执576号案件名称
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衡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智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衡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智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井梅;王庆凯;赵鹏飞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大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娟。被执行人:上海衡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赵鹏飞,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鹏飞(曾用名:赵朋飞),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王井梅,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王庆凯,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上海智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凯,总经理。申请人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衡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鹏飞、王井梅、王庆凯、上海智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7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衡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鹏飞、王井梅、王庆凯、上海智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为便利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791号调解书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金殿军审 判 员 杨现正审 判 员 陈 曦法官助理 刘 翔书 记 员 杨 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法院辖区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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