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素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48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804号案件名称
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素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素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4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汇泉路88号。法定代表人:高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娟,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上诉人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0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店中购买丰田汽车,并参与店中优惠购车活动,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由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优惠购车活动,名义上收取8000元服务费,8000元服务费包含了云镜设备的采购成本,根据设备型号不同,成本大致在1500元-2200元不等。该设备是由沈阳车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万得嘉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为便于向被上诉人提供设备安装和设备维护服务,沈阳车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诉人安装设备并同意其向被上诉人收取服务费;在安装云镜设备过程中,上诉人须经过拆装原车后视镜、安装云镜后视镜产品、拆卸车辆饰板、拆卸车辆门胶条、电源线路穿线、恢复穿线部位组件、拆卸电源取电部位组件、云镜产品借用原车电源、云镜产品链接原车负电、恢复电源取电部位组件共十步安装过程,并在安装过程中承担损坏螺头、产品脱落、饰板卡紧扣断裂、产品电线破裂发生短路等诸多安装风险。安装调试完成后,原告缴纳了服务费,上诉人并向被上诉人开具对应服务费发票。关于全额返还服务费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人认为,既造成了被上诉人接收了无偿的服务,同时又无偿的取得云镜设备,一审法院忽略了返还服务费后,设备的归属问题;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全额返还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素娟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刘素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金廊公司返还违法收取的服务费8000元;2.金廊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7日,刘素娟在金廊公司处购买的车辆时,经由金廊公司销售人员推荐并销售投资项目,刘素娟分别与案外人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车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权益成长保证协议书》和《DTB2.0智能安全行车服务合合同》,合同约定刘素娟购买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和服务,花费共计20000元,该公司承诺以其持有的2000万点中相应点值的点量为刘素娟方的权益成长保证,40000元作为权益成长保证价值,即期满日刘素娟的相应点量价值相当于权益成长保证价值,最终权益以相应价值计算,以点进行结算;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做出的权益成长保证期限为12个自然月,自刘素娟正式获得与其购买的相应产品和服务,且得到DBT联盟及公益组织认可的相应点量之日起,至12个自然月止。协议签订后,刘素娟向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向金廊公司支付服务费8000元。金廊公司收取刘素娟8000元服务费后,仅为刘素娟购置车辆更换了并非该公司提供的“云镜”(后视镜),之后没有再向刘素娟提供其他服务。合同约定的成长保证期限到期后,华金公司未向刘素娟支付约定的40000元权益成长保证价值,且华金公司的上述行为现已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刘素娟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金廊公司介绍促销华金公司的服务产品过程中,收取刘素娟服务费8000元,在华金公司没有按照约定返还刘素娟投资款20000元及相应收益的情况下,金廊丰田公司基于华金公司与刘素娟之间所谓合同关系收取的8000元服务费应当予以返还。刘素娟要求金廊公司返还服务费8000元,诉求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金廊公司提出该公司已经提供相应的拆卸安装等服务的辩解,因为金廊丰田公司自认云镜设备并非该公司提供的产品,而且金廊丰田公司没有与刘素娟约定“云镜安装”系有偿服务,金廊丰田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取刘素娟服务费的合理性及已经为刘素娟提供相应的等值服务,故对金廊公司辩解,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素娟服务费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上诉人金廊公司应否返还8000元服务费。本案中,刘素娟在上诉人金廊公司处购买案涉车辆时,金廊公司向刘素娟推荐并销售投资项目而收取刘素娟的8000元服务费,刘素娟投资20000元。现该投资项目的合同相对人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就该投资项目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致使刘素娟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金廊公司应返还8000元服务费,并无不当。金廊公司抗辩8000元服务费已经用于购买为刘素娟安装的相关设备和进行安装服务,但其在与本案相同的其他案件中明确承认云镜设备等系赠送,现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8000元服务费与云镜设备有关。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支持。金廊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18号 下一篇 丁虹懿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3执6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