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润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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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财保316号案件名称
绥化润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绥化润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316号申请人:绥化润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张维镇民祥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5606485503。法定代表人:孙立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岩,北京合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申请人绥化润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存款15441684.19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存款15441684.19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阚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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