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婷、王家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13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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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1371号之二案件名称
孙秀婷、王家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秀婷;王家桓;张严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1371号之二原告:孙秀婷,女,生于1986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易梅,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桓,男,生于1982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张严佳,女,生于1984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孙秀婷与被告王家恒、张严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秀婷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婷撤诉。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计2167.50元,保全费1532元,合计3699.50元,由原告孙秀婷负担。审 判 长 杨 丽人民陪审员 任益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家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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