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利利、蒋雨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7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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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760号案件名称
常利利、蒋雨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常利利;蒋雨洁;郭思瑜;房清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7760号原告:常利利,女,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蒋雨洁,女,199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郭思瑜,女,199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房清涛,男,199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常利利、蒋雨洁、郭思瑜与被告房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常利利、蒋雨洁、郭思瑜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利利、蒋雨洁、郭思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利利、蒋雨洁、郭思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利利、蒋雨洁、郭思瑜负担。审判员 梁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师慧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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