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灿、杨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419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419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光灿、杨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光灿;杨瑶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4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光灿,男,200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杨瑶,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张光灿与杨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民终18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光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杨瑶采取如下措施:1.向杨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杨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杨瑶除有网络资金2550.94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杨瑶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杨瑶的网络资金2550.94元,向杨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杨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85194.70元,执行到位2550.94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相关调查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调查结果、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亦未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黄家银审判员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志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18号之四 下一篇 鞠正文、四川省宜宾华富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恢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