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霞、金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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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1104号案件名称
洪霞、金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洪霞;金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洪霞,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金钟,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霞与被执行人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81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郎晓东审 判 员 李英斌审 判 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晶晶书 记 员 朱东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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