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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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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213号
  • 案件名称

    辛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辛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213号原告:辛某,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定州市。原告辛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仅半个月后,于××××年××月××日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经媒人给付被告彩礼款11000元。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以各种借口向原告索要金钱达6000元。2021年6月初被告再次向原告要钱,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即离开原告家。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故原告辛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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