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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2民初1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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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22民初1904号
  • 案件名称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兰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2民初1904号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浩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新,女,1975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林信用社主任,住兰西县。被告:李连军,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忠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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