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小波、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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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607号案件名称
于小波、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于小波;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小波,女,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赵永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铭,女,汉族,1989年4月15日,现住鲅鱼圈区,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于小波因与被上诉人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4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为由于被上诉人的重新规划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经营,相关损失被上诉人是否应予赔偿。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的经营性损失应由被上诉人予以赔偿,但没有对已经发生的部分予以判决是否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4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小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9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洪骥审 判 员 盖国林审 判 员 关春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叶纭书 记 员 翟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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