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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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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843号
  • 案件名称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鹏;刘秀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625923690601D,住所地志丹县保安街134号。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宝,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代理,系城关社区推荐。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刘秀玲,女,汉族,住志丹县。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鹏、刘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5民初155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鹏、刘秀玲逾期未履行该民事意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张鹏、刘秀玲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799900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已产生利息8960元和支付该799900元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8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鹏、刘秀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张鹏、刘秀玲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鹏、刘秀玲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鹏、刘秀玲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鹏、刘秀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8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航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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