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熠田、张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6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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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980号案件名称
宋熠田、张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熠田;张艳;沧州芳菲亦美商贸有限公司;赵凯;张梦涛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6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熠田,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熠田(系张艳丈夫),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芳菲亦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中路北侧京开路东侧同创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7XNKL5F。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凯,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梦涛,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宋煜田、张艳因与被上诉人沧州芳菲亦美商贸有限公司、赵凯、张梦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4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煜田、张艳与被上诉人沧州芳菲亦美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煜田、张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煜田、张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上诉人宋煜田、张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位海珍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葛淑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悦书 记 员 王 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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