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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浩,周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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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46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浩,周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浩;周倩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461号原告: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560415。法定代表人:高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和,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周倩,女,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胡浩,男,汉族,1993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倩、被告胡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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