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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欣、杨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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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525号
  • 案件名称

    吴宇欣、杨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吴宇欣;杨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525号申请执行人:吴宇欣,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海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耀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佳,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8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港币200000元,逾期利息港币7785元,迟延履行金港币3290元;借款本金澳币20320元,逾期利息澳币791元,迟延履行金澳币334元;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284元,迟延履行金人民币5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0元,执行费4591元,以上共计港币211075元,澳币21445元,人民币4428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佳的银行账户存款港币211075元、澳币21445元、人民币442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龚 主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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