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奇与冯玉武、冯文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9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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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9771号案件名称
韩奇与冯玉武、冯文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韩奇;冯文子;冯玉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9771号原告:韩奇。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芳俊,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昊,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武。被告:冯文子。原告韩奇与被告冯玉武、冯文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韩奇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韩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奇负担。审 判 员 倪玉平法官助理 王俐娜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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