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育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9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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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9151号案件名称
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育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育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9151号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乡白马大道盛景豪庭15幢1038号。法定代表人:彭望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俊,系该公司法务。被告:赵育毕,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育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审判员 谢苗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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