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贤平、白飞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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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84号案件名称
刘贤平、白飞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贤平;白飞飞;冯晶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刘贤平,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飞飞,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晶晶,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贤平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白飞飞、冯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贤平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贤平与被执行人白飞飞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贤平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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