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喜强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504刑初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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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刑初175号案件名称
丁喜强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丁喜强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504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XXXX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丁喜强,男,1987年5月9日出生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1050419870509187X,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卧龙村红旗沟250号(户籍所在地同)。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XX局决定,于2021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明山区XXXX院决定,于2021年9月6日由本溪市XX局XX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本明检刑诉[2021]143号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喜强于2021年7月29日19时许,酒后驾驶辽E8127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向卧龙方向行驶,行至明山区卧龙车管所路口时,被执勤XX当场查获。经鉴定,在丁喜强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52.8mg/100ml。被告人丁喜强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丁喜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喜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丁喜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丁喜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丹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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