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群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1民初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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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民初2627号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群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鞍山市群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2627号原告:马鞍山市群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8104211L。法定代表人:姚红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平,该分公司客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霞,该分公司会计。被告:闫龙,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原告马鞍山市群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鞍山市群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群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群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滕修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孟 何书 记 员 梁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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