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县四明山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2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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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20号之三案件名称
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县四明山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县四明山林场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全中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湘南(特别授权),男。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四明山林场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舟,场长。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298号汇都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彭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0426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担保函》,约定在判决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执行担保人在收到本院或申请执行人的保函原件及索赔通知、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保函确定的保证金额1,500,000元为限支付索赔金额。现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曾湘南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EMS向执行担保人邮寄了上述保函原件及索赔通知等相应资料,执行担保人已于同年7月23日收到上述信函资料。截止2021年8月4日,在七个工作日期满后执行担保人并未按照保函确定的保证金额1,500,000元为限支付相应款项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形下,冻结、划拨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执行担保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拍卖、扣留、提取执行担保人与前述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 全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兰芳书 记 员 徐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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