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6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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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695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695号之一原告: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环城东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56087344R。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长城路同富康水田工业区厂房E一层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28613P。法定代表人:吴军。原告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唐宗会书 记 员 张芮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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