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新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6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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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684号之二案件名称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新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新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6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江。被执行人:衡新爱,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成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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