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岩松、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1161号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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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1161号之七十案件名称
马岩松、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岩松;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1161号之七十申请执行人:马岩松,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红光街。法定代表人:王肇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岩松与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504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违约金93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收益类保险、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本溪市××山区××单元××号(建筑面积104.86㎡)、146号(建筑面积87.11㎡)、147号(建筑面积87.11㎡)、148号(建筑面积105.17㎡)、149号(建筑面积93.6㎡)、151号(建筑面积104.1㎡)、152号(建筑面积93.29㎡)共7处房屋。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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