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罗武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陕10刑更1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刑更104号案件名称
王罗武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罗武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刑更104号 罪犯王罗武,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华阴市,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西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罗武犯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2.5万元)。(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0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 2017年9月20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20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21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王罗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王罗武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三课”学习认真。计分考核折合4个表扬。商州监狱提供了计分考核登记表,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估表,鉴定表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王罗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罗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罗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20日止),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涛 审 判 员 任旭文 审 判 员 屈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吴丹莉 书 记 员 张铭博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