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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庆、杜思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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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162号
  • 案件名称

    谢庆、杜思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谢庆;杜思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谢庆,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杜思平,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谢庆与被执行人杜思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思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庆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杜思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于7月10日发起了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杜思平有银行存款,另被执行人杜思平无工商登记、保险、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但在被执行人杜思平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湘K×××××大众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进行了查封,因没有实际控制此车,处置不能。2021年7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杜思平在双峰县有无房产、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与被执行人杜思平取得联系,并要求其在2021年8月15日全部履行到位,但被执行人杜思平只履行到位50000元,并表示没有能力履行余款了。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杜思平采取了限消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8月27日,本院把被执行人杜思平纳入了失信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2021年8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属的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杜思平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5日、9月1日对被执行人杜思平进行网络财产查控,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杜思平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庆,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谢庆没有提供。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谢庆,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庆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57760元(包括借款本金156000元,诉讼费1760元,合计157760元),已经执行到位50000元,尚有10776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谢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接丰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荣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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