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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洙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1刑初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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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1刑初2828号
  • 案件名称

    吴永洙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永洙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282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永洙,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包头市青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刑诉〔2021〕2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永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永洙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广州市白云区106国道凤和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吴永洙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51.8mg/100ml。认为被告人吴永洙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永洙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永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永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玉苗苗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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