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美菊、李秋勤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784执恢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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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执恢263号案件名称
宋美菊、李秋勤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美菊;李秋勤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784执恢263号宋美菊:李秋勤: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美菊与被执行人李秋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扣划权属李秋勤名下银行存款13685.31元(案款13261.31元、执行费424元)以及经李秋勤主动履行21663.41元案款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宋美菊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且双方当事人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对方追究责任。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784执恢263号宋美菊:李秋勤: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美菊与被执行人李秋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扣划权属李秋勤名下银行存款13685.31元(案款13261.31元、执行费424元)以及经李秋勤主动履行21663.41元案款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宋美菊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且双方当事人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对方追究责任。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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