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艺、罗秉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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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608号案件名称
马天艺、罗秉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天艺;罗秉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608号原告:马天艺,男,回族,兽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罗秉海,男,回族,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基本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马天艺与被告罗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马天艺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艺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天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天艺负担。 审判员 杨艺凡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华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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