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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存青、彭小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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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462号
  • 案件名称

    吴存青、彭小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吴存青;彭小叶;丁仁和;李鲜艳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462号申请人吴存青,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人:彭小叶,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丁仁和,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现住。被执行人:李鲜艳,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吴存青、彭小叶与被执行人丁仁和、李鲜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5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前述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法院强制执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存在行政手续先行问题,经与申请人沟通,并做通了案外钟安生的工作(即实际从申请人手中购买涉案房屋的业主),钟安生同意暂不通过申请人催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向本院做出了承诺。申请人亦同意本案在程序上做终结处理,待行政手续先办理之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申向阳书 记 员  张灵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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