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存青、彭小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4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462号案件名称
吴存青、彭小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存青;彭小叶;丁仁和;李鲜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462号申请人吴存青,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人:彭小叶,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丁仁和,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现住。被执行人:李鲜艳,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吴存青、彭小叶与被执行人丁仁和、李鲜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5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前述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法院强制执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存在行政手续先行问题,经与申请人沟通,并做通了案外钟安生的工作(即实际从申请人手中购买涉案房屋的业主),钟安生同意暂不通过申请人催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向本院做出了承诺。申请人亦同意本案在程序上做终结处理,待行政手续先办理之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申向阳书 记 员 张灵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玉、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734号 下一篇 刘聪、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5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