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祥阖物业有限公司、卜哲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2民初3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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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民初3922号案件名称
焦作市祥阖物业有限公司、卜哲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焦作市祥阖物业有限公司;卜哲儒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2民初3922号原告:焦作市祥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龙源路盛鑫缘停车场院内东50米。法定代表人:赵长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卜哲儒,男,193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祥阖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卜哲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焦作市祥阖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祥阖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祥阖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祥阖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倩倩书 记 员 赵继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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