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华易牧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4财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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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财保26号案件名称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华易牧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华易牧业有限公司;大连富海丰殖水产有限公司;大连葆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财保26号申请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田继东,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智宾,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抚顺华易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怀成。被申请人:大连富海丰殖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法定代表人:李怀成。被申请人:大连葆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君。申请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存款3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银行担保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告知,申请人书面承诺自愿承担财产风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抚顺华易牧业有限公司、大连富海丰殖水产有限公司、大连葆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款35,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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