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与钱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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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1972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与钱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钱万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972号原告: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会,董事长。 被告:钱万玉,男,1962年12月22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钱万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旭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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