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康世兵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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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44号案件名称
李鹏、康世兵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鹏;康世兵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44号被执行人:李**,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康世兵,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李**、康世兵盗窃罪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康世兵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康世兵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2021年8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康世兵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2021年8月25日到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向被执行人李**的户籍所在地子长县佘家坪乡杨家沟行政村人行政村村书记杨有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也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同日向被执行人康世兵户籍所在地延川县永坪镇高家屯行政村村书记刘忠界调查,被执行人康世兵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也联系不到被执行人。4.2021年9月2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康世兵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3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康世兵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任宝诚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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