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中春、李望强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81执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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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628号案件名称
蒋中春、李望强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蒋中春;李望强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81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蒋中春与被执行人李望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湘038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22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37元。2018年8月,被执行人主动将上述款项交至本院月山法庭。2021年9月23日,本院月山法庭转交2305元给申请人蒋中春,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已自动履行,故予以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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