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某某1、马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0525民初7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766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1、马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1;马某某2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0525民初766号原告:马某某1。被告:马某某2。原告马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1、被告马某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马某某2偿还马某某1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马某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马某某1女儿马某某3曾与马某某2系同居关系。2020年6月14日,在二人同居期间,马某某2的妹妹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6月22日,马某某1在张家川县龙山信用社取款10000元,于同年6月23日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一饭馆借给马某某2,因马某某1与马某某2系“翁婿”关系,马某某1未要求马某某2写书面借条。2020年7月下旬,马某某1送马某某2外出武汉经营饭馆时,马某某2承认借其10000元事实。2021年3月1日,马某某2以婚约财产纠纷状诉马某某3与马某某1至贵院。2020年3月25日,贵院判决马某某3与马某某1返还马某某2彩礼60000元。后马某某1要求马某某2偿还10000元借款,但马某某2拒不偿还。2021年5月8日马某某2申请强制执行马某某3与马某某1返还彩礼60000元。2021年6月4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马某某2的妹妹及母亲当着执行法官的面亲口承认马某某2借马某某110000元。综上所述,马某某1认为其与马某某2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马某某2于法应当偿还马某某1借款。现马某某2拒不偿还,故马某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某某2辩称:马某某2不存在向马某某1借款的事实,而且马某某2也从来没有认可向马某某1借款的这一情况,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请,诉讼费由马某某1自己承担。贵院在审理马某某2与马某某1、马某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虽然马某某2请求应该返还的黄金手镯和黄金戒指,因为马某某3拿去后当庭未予认可,且因马某某2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贵院没有支持马某某2的这项返还“两金”的请求,但就返还彩礼这一项的判决还是公正合理的,判令马某某1及其女儿马某某3向马某某2返还彩礼60000元。因此,由于马某某1不甘心返还彩礼,在贵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马某某1以马某某2向其借款10000元为由拒不执行,百般狡辩和套路。至于马某某2的母亲及妹妹是否“当着执行法官的面亲口承认马某某2借马某某110000元”,均不能代表马某某2认可这一事实,其编造诸多荒唐的谎言和理由,甚至还曾威胁说要将马某某2的饭馆一把火烧掉,让马某某2“丢钱都丢不安宁”等等。故马某某1的这些子虚乌有之词并不能证实马某某2确实有向其借款的事实。此外,马某某1说话本就言行不一。在双方打婚约财产纠纷的官司之前,马某某2试图与其私下协商解决,当时马某某1一再声称让上告法院,法院判返还多少钱的彩礼,其双倍返还,私下解决的话,其一分钱都不退。无奈,马某某1诉至法院。但法院判决后,马某某1又不愿执行。综上,马某某2认为马某某1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心有不甘,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以马某某2向其借款10000元,以尽量减少其向马某某2返还彩礼的数额。同时,马某某2将会继续搜集马某某1的女儿马某某3持有黄金手镯和黄金戒指的证据,随时准备向贵院起诉要求返还“两金”,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请贵院驳回诉请。马某某1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第一组:马某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对该证据,经马某某2质证后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二组:马某某1申请马某某2的母亲王某某、妹妹马某某4出庭作证,以证明马某某2的妹妹马某某4发生交通事故,马某某1向马某某2借款10000元,以及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王某某、马某某4向执行法官李幕尧承认马某某2借马某某110000元的事实。王某某、马某某4当庭均陈述没有向执行法官说过马某某2向马某某1借钱的事情,当时她们向法官说“按判决书执行就行,至于马某某2是否向马某某1借钱的事情,我们不知道,如果有,在案子执行完毕以后我们私下解决。”对王某某、马某某4的证言,经马某某1质证后表示有异议,认为其向马某某1借款时王某某在场,王某某陈述的不属实;借款时马某某4虽不在场,但马某某4与王某某向执行法官说过借钱的事实。经马某某2质证后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王某某、马某某4系与马某某2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否认马某某2向马某某1借款1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证人王某某、马某某4的证言不予采信;第三组:本院依马某某1的申请向张家川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李慕尧调取的证言一份,证明李幕尧在执行马某某2申请执行马某某1、马某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王某某、马某某4于2021年6月4日向李幕尧承认马某某2借马某某110000元的事实。李幕尧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在2021年6月4日向其“勉勉强强的说借过马某某1的10000元”,王某某与马某某4表示对马某某2申请执行案件坚持按法院的判决执行。经质证,马某某1对李幕尧的证言表示无异议,马某某2表示有意见,并对马某某1与李幕尧的关系提出质疑。本院认为李幕尧的证言言辞模糊,与王某某、马某某4当庭作证的证言表述不一,且李幕尧的证言属间接证据,不能证明马某某2向马某某1借款1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李慕尧的证言不予采信。庭审后,马某某1口头申请本院调取2021年6月4日的监控,因张家川县法院的监控最长保存期限为十五日,2021年6月4日的监控已自动删除,无法调取。即使存在,也属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马某某2向马某某1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马某某1的女儿马某某3与马某某2于2020年7月12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马某某2于2021年3月1日诉至张家川县人民法院,要求马某某3、马某某1返还其彩礼及金首饰。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做出(2021)甘0525民初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马某某3、马某某1返还马某某2彩礼60000元。因马某某3、马某某1未自动履行,马某某2于2021年5月8日向张家川县法院申请执行马某某3、马某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张家川县法院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21)甘0525执199号,承办法官为李幕尧,该案已于2021年6月15日执行完毕。马某某1于2021年6月16日诉至张家川县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本院认为:马某某1与马某某2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马某某1主张马某某2向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但马某某2矢口否认。马某某1没有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其申请证人王某某、马某某4、张家川县法院执行法官李幕尧作证,证明马某某2借其10000元的事实。庭审中,王某某、马某某4的当庭证言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李幕尧的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马某某2向马某某1借款1000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综上,由于马某某1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马某某2向马某某1借款10000元的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某某1要求马某某2偿还其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某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效文审 判 员  吴亚丽人民陪审员  马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添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