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庭移送、杨先明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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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402号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杨先明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杨先明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杨先明,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侗族,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2018)湘1227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杨天明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天明处追缴违法所得40300元发还给各被害人。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天明向本院书面承诺每月交纳3000元,现已交纳2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鉴于本案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7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凌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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