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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超、吕小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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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593号
  • 案件名称

    张劲超、吕小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劲超;吕小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张劲超,男,1971年6月28日生,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吕小红,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张劲超与吕小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民终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吕小红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商97370号房屋,除此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民终17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韩忠刚审判员  胡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友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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