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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宛平、刘洋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6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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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6892号
  • 案件名称

    赵宛平、刘洋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宛平;刘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6892号申请执行人:赵宛平,女,1950年07月01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洋,男,1994年10月24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宛平与被告刘洋诈骗罪(2021)辽0103执689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99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安 丹代理审判员  郭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思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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